西方学界历来重视从古典时代向中世纪转变过程中奴隶制的衰落、农奴制的兴起以及封建主义的形成等问题。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西方史学界受进化论思想的影响, 认为从罗马帝国晚期到旧制度在法国大革命中被废除, 普通劳动者的地位逐渐提高, 经历了从奴隶制到隶农制、再到农奴制的转变。
他们认为, 在古典奴隶制下, 奴隶完全处于主人动产的地位, 没有任何个人权益可言。隶农制始于罗马帝国晚期, 终于9世纪后期。隶农“人”的地位得到了认可, 且主人对其的强制受到法律和习俗的约束。
随后, 普遍的农奴制形成, 农奴虽然依附于主人, 但他在服劳役之外拥有可以自由支配的劳动时间。不过, 杰哈德指出, 这三种地位的劳动者始终同时存在, 只是在不同时代的组合比例有所不同。
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 法国史家马克·布洛赫大大推进了对中世纪早期奴隶制和农奴制的研究。他的主要结论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其一, 奴隶制并未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解体而消亡, 相反一直延续到了9世纪;且它并非直线衰落, 在某些时期或地区还重新加强, 比如查理大帝对萨克森人的征服就带来了奴隶制在加洛林核心区域的兴盛。
其二, 在奴隶制衰落的过程中, 奴隶来源的枯竭、教会的说教这两种因素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真正的原因在于经济方面。他强调, 奴隶制存在监督管理困难的固有缺陷, 仅适用于粗放生产, 只有在繁荣的商品经济和良好的市场机遇中, 它才是有利可图的。
随着9世纪晚期商品经济的进一步衰落, 主人将奴隶释放, 授予其小块土地或茅屋, 使其变为服役农 (cum obsequio) 或茅屋农 (servus casati) , 或被集体释放, 成为“一道获释者” (colliberti) , 奴隶制随之衰落。
其三, 被释放的奴隶并非后来农奴的主要来源, 农奴制更多是9世纪后期才出现的。当时外族入侵、政治混乱, 地方豪强纷纷获得豁免权, 修筑城堡、强化领主权, 自由农民因负担不断加重而陷入农奴境地。
其四, 农奴的标志主要有人头费、婚姻费和死手费。其五, 奴隶制的消亡和农奴制的产生意味着依附关系在社会下层的普遍发展, 是封建主义形成的重要体现。其六, 在12世纪, 即布洛赫所说的封建主义的第二阶段, 农奴制进一步发展, 法律对农奴的地位有了更详细和明确的界定, 这种趋势与社会上层各种封君封臣关系的制度化相适应。
很快, 乔治·杜比在继承布洛赫核心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了不同看法。首先, 他进一步将奴隶制的寿命延长至10/11世纪之交。其次, 他认为自由农民农奴化的过程开始要比布洛赫想象的晚, 而结束则比布洛赫想象的早。
这一过程发生在公元1000年前后的几十年 (比如他所研究的马孔地区, 是在公元980—1030年间) 。9世纪末期和10世纪前期自由民农奴化较少, 原因是以伯爵法庭为代表的加洛林的公共行政司法体制并未随其政权的解体而消亡, 依然为普通农民抵制地方豪强的压迫提供保护。
但是随后, 在10世纪最后几十年至11世纪初期, 伯爵之下的地方豪强纷纷筑堡自立, 拥兵一方, 伯爵的权力被蚕食, 甚至瓦解, 无依无靠的普通自由民才“自愿”委身或被迫屈服, 沦为农奴。
第三, 奴隶制的消亡是农奴制形成的结果, 因为地产主有了控制和盘剥普通农民的权势后, 奴隶制不再必需, 奴隶因此才逐渐汇入农奴中。保罗·弗里德曼对加泰罗尼亚地区农奴制兴起的解释与杜比的研究接近, 只是他强调农奴制在加泰罗尼亚兴起的时间比在马孔地区更晚一些, 而且罗马法的复兴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更明显。
杜比之后研究中世纪早期奴隶制和农奴制问题最出色的学者, 当属皮埃尔·波纳西。他也主张封建主义兴起于1000年前后, 认为期间发生了“从一种奴役制度向另一种奴役制度的转变”。
不过他提出, 奴隶制衰落在前, 农奴制兴起在后, 期间存在几十年的间隔, 这一间隔构成了农民的“美好时光”, 因此奴隶制衰落不是因为农奴制的兴起, 而是因为当时战争多是地方性的、小规模的, 战俘主要被转卖到当地充作奴隶, 主人对来自当地的奴隶难以严厉控制和恣意役使;
最终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导致了奴隶制的衰落。另外, 农奴制的兴起也不是因为奴隶制的衰落, 而是因为社会权力结构的变换, 特别是领主权的成长。
杜比和波纳西之所以强调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变发生在公元1000年前后, 是为了证明他们的“封建革命”论, 即封建的权力关系 (王权的衰弱和地方领主权的成长) 和社会关系 (战乱频繁、暴力泛滥、普遍的依附关系等) 是在公元1000年前后突然而迅速地产生的。
他们的观点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 其中最激烈的批评者是杜比的弟子多米尼克·巴特勒米。他认为, 奴隶制向农奴制迅速转变的观点只是文献用语造成的一种假象。
“封建革命”论者在强调奴隶制的延续时, 依据古典拉丁语的含义, 将8至10世纪文献中的“servus”解释为“奴隶”, 而在强调农奴制的兴起时, 则将随后文献中的“servus”解释为“农奴”, 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
他认为, 无论是1000年前还是此后, 文献中的“servus”许多情况下既非指奴隶, 也非指普通农奴, 而是指依附于富豪之家或教会组织的奴仆, 他们实际上往往是庄园管理者或工匠。11世纪以后很多捐赠文书或地产管理文献中“servus”一词的使用减少, “家仆” (homo properius) 等术语渐趋流行。
这种语词转换只是一种书写习惯的变化, 并不意味着真实的社会变迁。再者, 11世纪以后文献资料日渐增多, 其中体现领主与农民之间纠纷和冲突的资料也增加了, 这很容易造成地方领主强化农奴制和农民无奈反抗的“表象”。
但我们不能依据文书数量的变化推论说这种纠纷和冲突是公元1000年突然涌现出来的新现象。
另外, 德国学者汉斯-维纳·格茨考察了中世纪早期的法律文件 (蛮族法令、加洛林敕令和教会法) 、授地文书、地产清册和历史撰述等四类史料中“servus”一词含义的变化, 认为加洛林时期文献中的“servus”一词已经不再是古典时代“奴隶”的含义, 它所指代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中世纪早期领地制度的内在成分”, 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缓慢的过程, 而非“封建革命”论者所说, 是公元1000年前后发生的一场短期剧变。
巴特勒米的观点得到一些地方性研究的支持。巴顿在对缅因地区领主权成长的研究中驳斥了波纳西有关10世纪末期是一个“热衷于暴力的时代” 的看法。他认为自罗马帝国衰亡以来, 暴力就是乡村生活的一部分, 而非11世纪新涌现的现象;
11世纪前大部分农民并非波纳西想象得那样自由;此后也并未普遍陷入农奴地位;无论公元1000年前还是此后, 农民的纵向流动都很频繁, 农民的构成都很多样;维持对农民的压制, 一直是贵族证明自身优越性的一种手段, “暴力始终是领主权塑造过程中的一部分, 它并不是某个阶段的领主权所特有的”。
综合来看, 学界目前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奴隶制何时以及为何衰落?农奴制的兴起是奴隶制衰落的原因还是结果, 亦或二者并无直接关联?由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变是长期缓慢的还是短期迅速的过程?在这些争论的背后, 存在着如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其一, 学者们对表达奴隶和农奴的语词及其含义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比如, 古典时代用“servus”一词表达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男奴隶, 而在中世纪早期该词的使用更加频繁, 含义更加广泛。
教士自称上帝的奴仆 (servus) , 教皇自称上帝的众仆之仆 (servus servorum) , 宫廷中为国王或贵族效劳的官吏也谦称“servus”。我们显然不能将这些人归为奴隶或农奴。
加洛林时期的地产清册中登记有许多“servus”, 他们中既有负责管理庄园的庄头, 也有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匠, 还有从事家内服务的仆役。有的学者为强调奴隶制的长期延续而将这些语词理解为奴隶, 有的学者为了强调农奴制的早期发展而将其理解为农奴 。
有的学者着力通过研究和统计不同语词在文献中的使用频率来证明农民社会地位的变换, 比如米歇尔·帕里斯以“servus”一词被“homo”“homo properius”“homo de capite”“homo de corpore”等语词所取代, 来论证农奴制的兴起。
正如温迪·戴维斯所说, “九世纪的依附性民众应该被称为奴隶还是农奴, 完全取决于使用何种定义”。
为减少这种理解上的主观性, 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探讨该词在文献中的具体含义, 特别是将其与“famulus”“colonus”“collibertus”等含义相近的词进行对比研究, 以便发现他们在法律地位、实际负担、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差异。
其二, 对奴隶制和农奴制的不同定义, 是造成学界不同解释的重要原因。在法律意义上, 有的学者采取古典时代严格的“动产奴隶”概念, 拒绝将可以占有并积累财产、在肉体上不能被主人随意惩罚或处置的“servus”理解为奴隶。
有人则采取较为宽泛的奴隶概念, 将委身于主人或被主人释放前的“servus”都称为奴隶, 而不管其是否拥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和家庭独立性。在奴隶的实际使用上, 不少学者认为, 法律中存在对奴隶的规定, 传记作品中存在主人惩罚和处置家内奴隶的记载, 这足以证明奴隶制的长期延续。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 法律文件和传记作品中所提到的这些例证, 多是家内奴隶 (以女奴居多) 和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隶, 而这类奴隶在法兰克王国、拜占庭帝国和阿拉伯世界的哈里发国家都存在。
奴隶制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 不但没有消亡, 反而在某些时期还有所加强, 因此不能以家内奴隶和手工业奴隶的存在来论证整个奴隶制的延续。他们坚持以农业生产中的“工棚”奴隶制作为判断的标准, 强调随着罗马帝国晚期维拉 (villa) 的瓦解、土地的出租, 奴隶获得人身释放或土地授予, 奴隶制便衰落了。
有的学者强调西欧较少使用他们所获得的战俘奴隶, 而是将其卖到了拜占庭或阿拉伯世界, 并将这种奴隶贸易视为加洛林经济复兴的重要动力之一。在社会关系方面, 有的学者强调, 文献中的绝大多数“servus”都是当地人, 都可以参加宗教仪式, 都在社会关系上被认为是所在社区的成员, 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动产, 不能被视为奴隶。
还有学者从文化观念来界定奴隶制。他们认为中世纪延续了古典的文化观念, 将奴隶视为最低的社会等级, 将奴隶身份视为最严重的人身贬抑和惩罚, 自由男子为了证明自身的优越性而劫掠和贩卖弱者 (尤其是妇女) , 这些文化观念构成了奴隶制的核心内容, 因此即使奴隶的实际数量有限, 中世纪社会仍可称为“奴隶制社会”。
他们受奥兰多·帕特森的影响, 将奴隶制视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和制度, 因此采取较为宽泛的奴隶定义。比如卡尔·哈默甚至将中世纪早期的巴伐利亚称为“一个大规模的奴隶社会”。
在农奴制的理解上, 类似的分歧同样存在。多数学者并不否认墨洛温和加洛林时期存在农奴, 不过是否形成普遍的农奴制则有不同的认识。马克·布洛赫曾经提出农奴身份的三大标志, 即死手费、婚姻费和人头费, 但是近来的研究表明这三项都不是当时区分农奴和自由人的可靠标准。
更多的学者则将农奴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墨洛温和加洛林时期在庄园上承担劳役的农奴, 他们与奴隶、自由民并存。
第二个阶段则是11世纪以后奴隶和自由民的减少与农奴身份的普遍化, 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律对农奴身份日益明确的界定, 使农奴制有了相应的法权形态, 这个阶段多被学者们称为“新农奴制” 。可见, “奴隶”和“农奴”, “奴隶制”和“农奴制”, 可以从不同维度加以界定, 而不同的取舍会直接影响学者们的结论。
其三, 一般趋势与地方多样性的问题。上述种种观点多建立在对法兰克王国不同地区的微观研究基础上。比如, “封建革命”论者中, 杜比的研究以法兰克中部的马孔地区为核心, 托马斯·比森、保罗·弗里德曼和皮埃尔·波纳西则以法兰克王国南疆的加泰罗尼亚地区为中心。
反对“封建革命论”者中, 多米尼克·巴特勒米以旺多姆地区为中心, 巴顿的研究则以缅因地区为中心。
各地区之间在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农业条件、工商业水平、政治局势、部族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 因此各地从奴隶制向农奴制的转变早晚不同, 快慢有别, 甚至有些地区直到12世纪农奴制也没有明显的发展, 自耕农仍然构成农民中的绝大部分, 比如朗格多克、阿拉贡和普罗旺斯地区。
就是在同一政治单元内部, 比如加泰罗尼亚地区, 也存在着老垦区与新垦区、山地与平原、对抗穆斯林的军事前线与比利牛斯山麓后方区域之间的差异。地区性研究的重要取向就是证明本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 此类成果的大量涌现难免导致历史图景越发多样化、碎片化。
学者们很容易将从地区性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泛化为普遍趋势, 更有甚者如居伊·布瓦, 仅仅依靠马孔地区一个村庄的情况, 就推论出1000年前后法兰克王国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社会剧变。从更大的范围来看, 不列颠、德意志和意大利的情况与法兰克王国存在更大的差异, 因此英国和德国的学者们认为, 有关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主义兴起的争论存在着明显的法兰克中心主义缺陷。
可见, 地区性研究虽然更为丰富、精细、准确, 但却加深了总结一般趋势的困难。近来, 克里斯·维克汉姆等人尝试进行跨地域的综合研究, 是一个可喜的、难得的动向。
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主义的兴起曾经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要论题之一。近来, 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致力于研究中世纪盛期和晚期及其向近代的“过渡”, 而对另一次“过渡”, 即从古典向中世纪的过渡, 却鲜有问津者。然而恰恰是在这个领域, 国外学界最近几十年争论最激烈, 分歧最大。